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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