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履行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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