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成品油销售业务经营者未查验购买散装汽油的客户身份信息、未核对购买数量、未记录购买用途,或者向未依照规定登记、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进行销售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业务经营者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客户身份信息、购买数量和用途,或者向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进行销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业务经营者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客户身份信息、购买数量和用途,或者向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进行销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