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市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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