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1997-11-03 共 2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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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教师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各级计划、...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四条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按照教师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校的教师工作。 学校应当通... 第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六条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敬业爱生,为人师表。 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书育人... 第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七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教师资格的取得和认定程序,按照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八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教师职务聘任遵循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九条 本市实行教师培训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教师培训规划,提高现有教师的思想政治、教学业... 第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条 学校实行教师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教师考绩档案,作为受聘任教、晋职晋级、确定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市教育行...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一条 高等师范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合格人才,充实教师队伍。本市对高等师范学校的毕业生实行...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展教育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上...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三条 对高等学校中连续担任副教授、教授职务并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每满五年由所在学校安排半学年的专业进修或者学术假...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四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本市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百分之十。 中小学教师按照规定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教...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五条 本市对不设在城镇的偏远农村学校的教师,其职务工资向上浮动一个档次,连续工作满五年的予以固定,并再向上浮动一个档...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农村学校教师的工资,由县或者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用于教师住宅建设的财政拨款要逐年增长,并对建造教师住房给予...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八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 对特级教师和获得国家或者上海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教师在医疗保健方...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九条 教师依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养老金。 教龄满三十年(女教师满二十五年)在学校退休的...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条 本市公共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等社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给予教师优待。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按照国家的规定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市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