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三条 对高等学校中连续担任副教授、教授职务并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每满五年由所在学校安排半学年的专业进修或者学术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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