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四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本市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百分之十。中小学教师按照规定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教龄津贴应当逐步提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