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五条 本市对不设在城镇的偏远农村学校的教师,其职务工资向上浮动一个档次,连续工作满五年的予以固定,并再向上浮动一个档次。具体办法由市人事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