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农村学校教师的工资,由县或者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有条件按时足额发放的地区,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