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农村学校教师的工资,由县或者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有条件按时足额发放的地区,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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