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一条 高等师范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合格人才,充实教师队伍。本市对高等师范学校的毕业生实行任教服务期制度。
本市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到中小学校任教。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校任教连续工作满五年的,由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专业奖学金标准,发给一次性奖励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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