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条 学校实行教师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教师考绩档案,作为受聘任教、晋职晋级、确定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教师考核办法,并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