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九条 本市实行教师培训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教师培训规划,提高现有教师的思想政治、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接受培训。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明确教师培训的专项经费,教师培训经费人均标准应当高于职工培训经费人均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