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七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教师资格的取得和认定程序,按照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有一年的试用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