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六条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敬业爱生,为人师表。
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书育人,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师应当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勤奋进取,勇于探索,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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