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四条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