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按照教师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校的教师工作。学校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师参加民主管理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