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九条 教师依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养老金。
教龄满三十年(女教师满二十五年)在学校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应当享受养老金优惠待遇。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等学校教师,在学校退休的按照规定享受养老金优惠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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