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做好本村生产经营的服务和协调等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可以将本组织的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村民委员会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分账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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