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侵占或者违规处置村、村民小组集体财产。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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