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村民委员会为主导,村民为主体,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村级治理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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