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村民委员会为主导,村民为主体,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村级治理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