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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