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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