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5-14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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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 第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村民委员会为主导,村民为主体,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 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 第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 第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做好本村生产经营的服务和...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按照《上海市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综合治理、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文化体育、老年... 第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一条 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村民小组会议在本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中...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执行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办理本组...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组长召集,讨论决定涉及本组村民利益的事项。本...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条 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经村民会...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应当及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内容有疑义的,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查询或者提出意见,也...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村应当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对...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向乡、镇...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委员会承担工作报酬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 第三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依法按照归档范围进行收集、...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

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服务管理信...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围绕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事项,组织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传承乡贤文化,弘扬公序良俗,保护非物质...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倡导和培育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纳入乡、镇网格化综合管理体系,加强与乡、镇网格化管理的协同联动,...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社区法治宣...

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市建立村级自我积累与公共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保障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 第三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 第四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 第四十条 市和区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民政、农业等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指出后拒不改正或者村务...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 第四十四条 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职责的规定,适用于辖区内设村的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