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