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 第三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给予工作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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