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市建立村级自我积累与公共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保障制度,保障村民委员会承担的人员工作报酬、村办公经费、基本公共服务和管理经费。村集体经济收入保障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区和乡、镇财政予以保障,并由区人民政府建立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