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社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村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反映诉求和解决矛盾纠纷。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推进建立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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