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纳入乡、镇网格化综合管理体系,加强与乡、镇网格化管理的协同联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影响农村秩序和妨碍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综合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