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传承乡贤文化,弘扬公序良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育发展群众文化,丰富农村文化生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