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建立村民自我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相结合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