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依法按照归档范围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管理。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并有专人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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