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委员会承担工作报酬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
民主评议结果与评议对象的使用和工作报酬等直接挂钩。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民委员会承担工作报酬的聘用人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予以解聘。
民主评议结果与评议对象的使用和工作报酬等直接挂钩。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民委员会承担工作报酬的聘用人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