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对村民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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