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村应当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三至七名村民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决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专业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村财务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每年定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和监督。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认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称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按原推选方式予以罢免。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按原推选方式补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