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应当及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楚。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阅览的地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并可以采用会议、广播、视频和互联网等村务公开形式。
下列村务事项应当公布: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及村务监督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目标;
(四)本村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情况;
(五)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管理的资产、资金、资源等情况;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村务工作人员的报酬和补贴情况;
(七)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十)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小组可以在便于本组村民阅览的地点设立组务公开栏,及时公布本组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阅览的地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并可以采用会议、广播、视频和互联网等村务公开形式。
下列村务事项应当公布: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及村务监督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目标;
(四)本村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情况;
(五)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管理的资产、资金、资源等情况;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村务工作人员的报酬和补贴情况;
(七)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十)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小组可以在便于本组村民阅览的地点设立组务公开栏,及时公布本组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