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履行村民应尽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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