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组长召集,讨论决定涉及本组村民利益的事项。本组三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提议的,应当召集村民小组会议。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组三分之二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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