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和非本村户籍居民等派代表列席。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村民代表并公布会议议题和议程。村民代表应当在会前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和非本村户籍居民等派代表列席。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村民代表并公布会议议题和议程。村民代表应当在会前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