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产生。村民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推选村民代表的户或者村民小组认为村民代表不称职或者不能履职的,可以按原推选方式予以更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随意更换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与村民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村民传达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动员村民遵守、执行;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