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村务工作人员的报酬、补贴方案;
(四)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本村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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