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职能机构、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和非本村户籍居民等派代表列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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