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执行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办理本组相关事项,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向本组村民传达村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任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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