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并公布会议议题和议程。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并公布会议议题和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