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讨论决定除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外的事项。
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应当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书面征求村民意见的形式进行,或者在村民自治章程中予以明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向本村全体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或者全体户的代表征求,过半数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实名向村民委员会反馈意见的,征求意见程序有效。村民或者户的代表的同意意见超过反馈意见的半数的,方可进行授权。
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应当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书面征求村民意见的形式进行,或者在村民自治章程中予以明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向本村全体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或者全体户的代表征求,过半数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实名向村民委员会反馈意见的,征求意见程序有效。村民或者户的代表的同意意见超过反馈意见的半数的,方可进行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