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内容有疑义的,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查询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委员会查询。村民委员会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村民可以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查阅有关账目。
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村民可以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查阅有关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