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
(二)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及廉洁自律情况;
(五)监督、检查、审核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资产、资金、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参与制定村民委员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
(七)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监督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有关会议,有权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有权对村务事项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询问。
村民委员会的决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相违背或者有重大错误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提出改正意见。经指出后不改正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建议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就有关事项进行审议。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监督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
(二)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及廉洁自律情况;
(五)监督、检查、审核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资产、资金、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参与制定村民委员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
(七)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监督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有关会议,有权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有权对村务事项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询问。
村民委员会的决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相违背或者有重大错误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提出改正意见。经指出后不改正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建议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就有关事项进行审议。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