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倡导和培育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发动村民和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公共绿化的管理维护行动,推动村民形成爱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生活习惯、生产方式和良好风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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