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

第四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 第四十条 市和区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结合工作岗位、工作绩效等,提出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报酬方案的指导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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