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民政、农业等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实施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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