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民政、农业等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实施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