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 第四十四条 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